关于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程序的通知 绍市土资发(2017)43号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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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局、市直各分局: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文件精神,现就国土部门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收缴土地收益金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规划许可、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权人、政府或主管单位指定的管理(使用)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原件)向所在辖区国土部门申报;

  2、核准。所在辖区国土部门依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核实土地、房屋的权属,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面积、楼层,根据土地坐落区位级别,核准土地收益金标准,除按规定可以免缴的外,向申报人开具缴款凭证;

  3、函告。根据核准内容,凭缴款书回执,将土地收益金缴纳(免缴)情况函告所在辖区规划部门;

  4、报备。建立台账登记汇总,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缴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所备案,并将资料归档成册。

  三、工作要求

  按照“统一办理程序,统一缴纳标准,业务属地负责”的总体思路,各分局要充分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履职。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规划、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同推进工作。

  附: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申报审核表》;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收缴联系函》;

  3、《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缴付月度统计表》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79月1

 

抄送:市府办、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