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2-26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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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原执行标准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非全日制标准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为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有利于增强我市的用工吸引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我市同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省标准的第二档由市政府发文公布执行,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解 读 人:黄奇凡、边华佳

  联系电话:81505388、81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