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智慧电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51号

发布时间:
2017-10-11 09:40:08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智慧电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绍兴市“智慧电梯”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全市电梯风险预警能力,实现电梯故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有效保障乘客乘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3〕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智慧电梯”利用物联网等技术,通过实时采集、储存和传输电梯运行数据,将实现电梯困人时快速接警、快速救援;实现电梯运行状态实时监测,自动报送故障及困人信息,自动启动应急救援;实现电梯维保行为动态监管、实时记录,促使电梯生产企业和使用、维保单位进一步提高电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维保能力。通过推进“智慧电梯”建设,将进一步提高电梯安全数字化监管,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方协同。“智慧电梯”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各地要制定“智慧电梯”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设立电梯应急救援机构,引导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和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建设。要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以服务社会的理念,共同推进“智慧电梯”建设。

  (二)全市统筹、接口统一。建立市级“智慧电梯”平台,设立统一的应急救援专线和全市数据接口规范,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指导、督促县级平台的运作,协调处置重大安全事件。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内“智慧电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响应,并按要求向市级平台推送数据。市直开发区“智慧电梯”平台纳入市级平台统一建设,应急救援响应仍由市直开发区自行负责。

  (四)三区先行、分步推进。在越城区试点基础上,逐步将“智慧电梯”建设推广至柯桥区和上虞区,并启动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项目建设,最终实现全市覆盖。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建成市级“智慧电梯”平台,完成市区(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市直开发区,下同)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500台以上乘客电梯的接入;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实质性启动“智慧电梯”建设项目。

  2018年底前,市区完成公众聚集场所1000台以上乘客电梯的接入;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分别完成公众聚集场所120台、100台、100台以上乘客电梯的接入。

  2019年底前,全市公众聚集场所乘客电梯全部接入;其他场所的新装电梯全部按要求接入。

  四、重点任务

  (一)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一个应急救援机构、开通一条救援热线、构建一张救援网络、建设一套应急指挥硬件系统和开发一套软件系统,以及配备一套应急救援装备。

  (二)远程监测平台建设。通过电梯运行参数的采集和数据网络远程传输装置,实现对电梯故障远程监测和困人故障的自动报警。围绕公共安全监管的实际需求,推动远程监测设备在公共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应用。

  (三)维保监管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电梯维保、检验质量的监管,提高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强化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明确电梯产权人、物业和维保单位的责任。

  “智慧电梯”平台应建立在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上,由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平台日常运行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位。

  五、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市电梯综合管理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一)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智慧电梯”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实施市级平台电梯监控功能的规划和组织验收工作,定期通报项目运作情况;开展电梯故障信息、应急处置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项目建设。

  (二)市发改委。负责“智慧电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

  (三)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推进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协调通信运营商建立电梯发生困人时报警人员所属行政区域路由自动转接机制。

  (四)市公安局(含消防)。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现场秩序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财政局。负责“智慧电梯”建设相关经费保障。

  (六)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房屋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智慧电梯”建设相关工作。

  (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医院等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电梯数据采集终端设备的安装和入网工作。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慧电梯”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本行业内推动落实“智慧电梯”建设。

  (十)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民生实事工作任务分解,在本区域内推动“智慧电梯”项目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生命安全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智慧电梯”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智慧电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大力推动“智慧电梯”建设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及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共同推进全市“智慧电梯”建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电梯应急救援、自动监测、维保监管和安全乘梯知识宣传,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市民代表参与“智慧电梯”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智慧电梯”系统的认知和认可程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