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利用服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2-03 10: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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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绍兴全市各综合档案馆查阅利用窗口,开展在绍兴市出生的市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利用服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可凭相关证件利用被监护人或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四、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出生医学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利用;

五、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绍兴市档案局(馆)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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