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5-16 1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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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政办发〔2011〕82号
      近年来,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快速发展,形成了乡村民宿、休闲观光农业、休闲农庄、乡村乐园等多种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态,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仍存在着布局分散、内容单一、特色缺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产业链较短、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群众消费需求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农民为主体,坚持发展、规范、提升并举,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科学规划布局,综合开发利用农村特质资源,创新发展机制,规范经营管理,完善产业配套,丰富经营内容,不断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和总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全省农家乐床位数达12万张、餐位数达80万个,从业人员达12万人,带动农村就业30万人,接待能力和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明显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分别达300个以上,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点(户)数量翻两番,达600个以上;乡村文化特色进一步凸显,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中,主题特色农家乐达30%以上;区域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建成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60个、特色精品示范区20个和一批省级农家乐精品线路;经营收入和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全省农家乐接待游客数量超1.2亿人次,经营收入达120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及创意加工产品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有效满足群众消费需求,使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的大产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经营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开发利用农村资源和传统特色产业,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适度开发,持续经营。
  ——坚持立足“三农”、突出特色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托农村特有的自然生态景观、民俗文化、传统特色产业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区域和农耕文化特色的餐饮、民宿、娱乐体验、运动健身、养生休闲、养老休养、农产品和手工艺品传统加工及创意加工等产业,打造农家乐特色品牌。
  ——坚持产业联动、综合开发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综合考虑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与农业、农民、农居等形成产业链,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与高效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等联动发展和产业融合,提高农家乐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帮助经营主体认真落实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建立符合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办法和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引导农家乐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农家乐规划布局。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人文资源、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土地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等规划,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和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明确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区域,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主题和特色,推进区域内不同农家乐业态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分工协作,形成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块状经济。
  (二)综合开发利用农家乐特质资源。各地在依法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要重视挖掘乡土特色文化、农耕文化以及森林、海洋生态文化,不断丰富农家乐文化内涵。立足山区、平原、海岛村庄特色、产业特色以及民俗文化等,重点发展基于乡村民宿的农家乐特色村,并引导农民经营与农家乐相关的农副产品、休闲食品、手工艺产品、创意产品等,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一品一业”发展格局。积极挖掘农家乐的参与体验、教育认知等功能,引导居民参与、体验农业生产,购买、消费特色农产品,促进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发展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以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养生健身、修身养性等为特色的高端农家乐,不断满足群众个性化消费需求。
  (三)创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机制。鼓励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特色村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旅游接待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利用荒滩、荒坡及林地等非耕地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协调作用,利用村里闲置的学校、会堂、仓库等房产资源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没有能力建设的配套项目,并开展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等,帮助农民开办、经营农家乐。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兴办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一村一社办不起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鼓励社会投资者与村级组织合作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公共服务设施、核心接待设施及必要的景观和游乐项目,提高农家乐经营档次。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农业经营者延伸产业链,建设一批以农业休闲观光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
  (四)不断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训全面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逐步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村创业人才;加强对农家乐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他们培养成熟练掌握服务技能、熟悉风土民情的实用人才。逐步建立农家乐生物和农业讲师团,开发农家乐导览和讲解系统。研究制定适合传承农家特色菜肴的农家乐厨师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评定标准,稳定和提升农家乐厨师队伍。支持发展农家乐促进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发挥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进农家乐品牌经营,全面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和挂牌经营,实施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工程和精品培育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既有农家乐基本特点又有自身品牌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
  (五)积极扩大客源渠道。借助旅行社等专业渠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广泛引导城乡居民到农家乐休闲度假消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营销活动,在重点城市举办农家乐公共推介活动,省市县联合在重点客源城市建立统一的浙江农家乐销售平台。充分利用“浙江农家乐”网站、“浙江农民信箱”等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农家乐供需对接。对符合政府会议要求的规范化农家乐特色村(点),经公开招标等方式可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名单,鼓励将小型会议等安排在农家乐特色村(点)。结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改革和实施,鼓励干部职工到农家乐休闲度假。鼓励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与农家乐特色村(点)联建教育基地、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农事体验场所和运动拓展场地。
  (六)扎实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加强对农家乐经营场地、接待设施、活动项目以及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的安全规范管理,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家乐经营点(户)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办法。探索适合农家乐住宿经营的治安管理办法。明确适合农家乐发展实际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加强监管,并在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海上、水上以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要明确管理主体,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严格依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以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通过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保措施、控制区域污染排放总量等措施,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七)加大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农家乐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经营、以农业农村为主要经营内容、整村发展的农家乐。加大对农家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旅游、卫生、水利、安全、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中转等设施。优先将农民群众有迫切要求、具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资源条件的村庄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围绕农家乐发展需求,积极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丰收小额贷款卡、青年创业贷款等适合农家乐的信贷产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农家乐发展需求。
  (八)优化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农家乐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经营服务、宣传促销的全程服务。协调落实农家乐发展用地,解决重点骨干农家乐村(点)必需的永久性设施用地问题。统筹规划农家乐集中区域的道路建设,将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纳入国道、省道交通指示牌的标注内容,根据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提高道路等级,结合通村公交线建设,逐步开行直通重点城镇的农家乐专线车。在农家乐集中区域特别是以养老为特色的农家乐集中地,加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建设,完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机制,开展规范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长住游客健康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家乐集聚地区优先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
  (九)加强对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联合服务机制。在欠发达地区,要建立市县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农家乐村(点)制度,帮助解决农家乐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农家乐集中村、乡镇建立农家乐工作(服务)站(组)等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农办、旅游、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卫生、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有利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共同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1号)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