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 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4-09-15 1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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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各级档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大部分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得到了妥善处置。但是,仍然有一些国有转制企业存在档案流失、散失,保管条件恶劣,无主管、无地方保管和无人管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管理,切实防止国有企业档案的流失和损毁,发挥国有企业档案的应用作用,根据《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国有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纪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凭证。加强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存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指导现实、发展经济,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纳入当地的转制企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及制度建设中,安排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转制企业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握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好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的原则;维护企业档案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利用的原则;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的原则。
  
   三、做好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各级档案、经贸、财政、企业主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使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归属。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已转为企业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兼并给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流失后又找回的国有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由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接收。其他国有转制企业的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转制后的新企业接收。
  
   (二)国有转制企业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依法处置好企业档案,按规定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国有转制企业的档案人员必须在档案处置工作完成后才能离岗。
  
   (三)将转为企业或已转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取得联系,及时移交或寄存原来保存的国有制企业档案。
  
   (四)已接收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管好、利用好档案,做好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编目等工作,栩备必要的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参与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破产企业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移交综合档案馆前转制企业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编目工作。
  
   四、确保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经费。对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予以保证。
  
   (一)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和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转制企业经费或设立专款,其中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所需费用必须列入破产企业清算经费。
  
   (二)目前尚未得到妥善处置的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省直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处置的费用,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