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25 15: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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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档发〔201019

各市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事业发展,省档案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按《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科技事业单位

三、认定原则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申报、公正评定的原则,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申报单位取得相应等级后,须经过一年及以上巩固提高,方可申报上一等级。原已取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单位的,可直接申报省一级。

四、等级划分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认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进行,分为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三个等级,其中,达到80-89分为省三级,90-95(不含95)为省二级,95分以上(95)为省一级。

五、认定程序和方法

计划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活动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认定计划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于4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经审核后确定列入年度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的科技事业单位名单,并明确由省档案局组织认定的单位名单和委托地方档案局组织认定的单位名单。

列入全省年度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计划的单位,应依据《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组织认定的省或市档案局。认定组织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验收组,严格对照认定标准,经过听汇报、审材料、查现场和评议打分等程序,确定被认定单位档案管理等级。各市档案局应于每年1215日前将通过等级认定的申报材料报省档案局审批,省档案局将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对已达到省一级的科技事业单位,省档案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或取消原有等级。

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认定活动中有何问题、建议,请与我局业务指导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5113166

 

附件:1.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标准;

2.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

报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1061

 

 

 

 

 

 

 

附件1

 

浙江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标准

 

考核范围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一、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30分)

 

()单位档案工作已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9

1.建立了与单位工作相适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构,是独立的职能部门。(2分)

2

2.单位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4分)

4

3.档案管理机构对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较好地发挥了监督、指导作用,并在单位内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网络,各部门均明确了兼职档案员。(2分)

2

4.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单位全体人员的档案工作意识。1分)

1

()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4

1.档案工作明确由一名单位主要领导分管(1分);分管领导熟悉或了解档案工作的情况,对档案部门提出的建议给予积极支持,并能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2分)

3

2.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1分)

1

()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4

1.档案专职人员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1分);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达100%,档案部门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1分);受过档案专业教育、培训(累计学完五门课)的人员达到90%以上。(1分)

3

2.档案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1分)

1

()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

3

1.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管理、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计划中,并切实组织实施。(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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