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档案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5-09-27 16: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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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档案局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绍兴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网站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hetaizhilenggc.com,是浙江省绍兴市档案局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加强档案工作,专门发布绍兴档案信息,实施政务公开的新型媒体。
   第四条网站的宗旨是“回顾历史,展望未来”。
   第五条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展示绍兴市档案局的工作,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关档案方面的信息服务,推动我市档案工作电子信息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绍兴市档案局技术处(以下称“技术处” ),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网站的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应经局领导同意后由技术处负责设立,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
   第八条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动态、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处室负责人要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然后交分管局长审阅,再交局长审核。
   第九条网站所设的留言板由办公室负责查看,对其中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职能范围,及时转相关处室解答。各有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周)予以解答,经分管局长审阅后,送技术处上网回复,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处室均可向网站提供有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二)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技术处配发的网站管理受限用户登入后台管理系统,自助发布网站信息。其它不能直接发布的信息,制作成电子文档后送技术处,由技术处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三)上传的各类信息,由分管领导首先进行审阅,再由局长进行审核,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并要注意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技术处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档案方面的信息为主。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站集团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由于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为了鼓励各处室重视网站的建设,经办公室考核,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提供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三)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六条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 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个人;
   (2) 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