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1-12-28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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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2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村级(不含自然村)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村级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应纳入村级规范化管理内容,逐步形成“管理规范、利用方便、完善发展”的村级档案管理格局。要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档案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第六条村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归档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具体归档范围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为: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立卷归档;会计核算材料在年终立卷,由会计人员保管1年后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设备文件材料在调试安装完毕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照片由拍摄者冲洗加工完毕后连同底片及说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或街道和所在村名称组成。
  村与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体制的模式,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档案与村档案视为同一全宗。
  规模较大的村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村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村级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声像档案等。第十条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技档案中科研档案按课题整理,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年度——形式(报表、帐簿、凭证、其他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按户整理,按村民小组结合各户习惯顺序排列;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第十一条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处理,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村应设综合档案室,并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装具,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利用者对档案不得抄录、复制、涂改、污损、拆卷和抽页。
  第十四条涉及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知识产权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村的档案归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利用其档案,并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有权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材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七条村综合档案室对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当地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